第B07:言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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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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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须抓住赋权公平平稳三大核心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前全文发布,《决定》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农村产权方面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提出了赋权于民、平稳推进、兼顾公平等改革思路,对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农民权益和推进城镇化建设都将起到重大影响。

  □郭雅茹                    

  土地权利赋权于民

  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并轨

  农村土地是农民现有最大的财产性收入来源,长久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参与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抵押、担保等权能也没有放开,使农民无法完整地享有土地财产权。此次《决定》中关于农村土地的多项改革设计,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打破了城乡二元土地产权体系,并将更多土地权利“赋权于民”。

  首先,《决定》力图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产权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就是把城乡集体建设用地放置于同一个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这将成为农村土地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同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意味着跨过了以往“政府征收”环节,收益的大头从政府和房地产商,扭头转为村集体。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将成为最直接的获益方。

  第二,《决定》要求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专家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民的切实需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居民点拆迁和宅基地的退出。为此,《决定》赋予了农户对宅基地更多的自主权,由他们自由决定住在哪里。另一方面,农民在谋求发展时需要贷款融资,但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贷款的。于是《决定》提出将宅基地作为抵押担保,通过改革创造条件。”严金明说。

  第三,决定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物权得以全面释放。农业部经管司副巡视员赵鲲表示,允许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对资金、资本的需求,使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更为彻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进一步强调说:“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可以帮助农民得到更多的流动资金。但如果出现农民经营不善,银行贷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就会丧失,银行是要把农民的地收走吗?因此,还需要研究相应的农业保险和再担保机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都要紧跟其后。”

  利益分配兼顾公平

  征地保障实行多元化

  除了将土地权利赋权于民,《决定》中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设计,则意在使土地利益分配更为公平、公正。

  首先,为逐步放开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说:“开放流转市场就意味着缩小征地范围,这两样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后,缩小征地范围已是必然。”

  据王小映分析,当前我国城镇化还在发展,缩小征地范围的过程宜循序渐进,可采取分类推进和分步推进两种方式。“分类推进,就是把集体建设用地分为经营性、住宅等几大类,使其逐渐市场化,进一步开拓二级市场;分步推进,则可以从规划圈外到规划圈内,慢慢扩大范围。”王小映说。

  严金明表示,缩小征地范围对“土地财政”影响较大。“政府过去通过征用农地来增加财政收入,以后这一渠道就没有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所以,改革在执行时或许会遇到一些阻力。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是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房地产税、资源税等都要跟上。”

  第二,《决定》指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专家认为,所谓兼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就是既要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又要照顾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具体的分配比例还要等相关操作细则出台,视具体情况而定。

  “土地增值收益,应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严金明说,“根据《决定》,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的所得,绝大部分应归集体所有,政府或可以通过收税来取得一部分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工程。若农民的土地增值是由于附近修建了公路、地铁或公园,国家则应通过税收、管理费等形式,将农民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收益收回。如果农民是基于自主经营管理带来了土地的增值,则应该归农民自己所有。”

  第三,对被征地农民补偿过低的问题,《决定》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使农民生产、生活有保障。专家表示,所谓多元保障机制,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留地安置等,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安置方法。王小映说:“提高征地补偿款是个大方向,但须逐步提高,小步快跑。一下子提得过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当务之急是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逐步实现城乡标准的统一。”

  同时,还可将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留地安置等结合起来,采取股份入股等方式,使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具有延续性。

  强调慎重改革

  力求平稳过渡

  土地制度改革影响重大,牵一发动全身。正因如此,《决定》在表述中多次强调慎重稳妥,在改革起步期更要平稳谨慎。

  首先,集体土地流转由经营性建设用地起步,可以保障改革平稳。王小映表示,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目前来看主要指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一些闲置的、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用途,也可以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强调‘经营性’建设用地,意味着把情况更为复杂、并具有福利配置性质的宅基地暂时摘了出来,为的是保障改革平稳过渡。”王小映说。

  第二,对农户住房产权改革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探索渠道”诸多要求,也凸显了谨慎的态度。

  王小映表示,决定对宅基地改革的表述之所以特别慎重,是因为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像小产权房问题、一户多宅问题、违章建造问题等,都需要先作出清理,明确权属,然后才能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流转市场。同时,还应建立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生活困难的农民与市民同样享有住房保障待遇,做到开发市场的同时,完善政府的保障职能。”

  他认为,决定只是确定了改革方向,对于宅基地如何流转、流转的条件、市场如何放开等,还要看《土地管理法》如何修改。“不过未来城乡住房流转市场很可能统一,宅基地补偿和国有土地的补偿机制也将实现并轨。”

  严金明则强调,对农户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面要防止冒进,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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