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言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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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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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论]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亟需进一步规范和扶持
  随着青壮年外流使“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农村家庭养老主体出现了空缺,传统养老方式受到冲击。近日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中国社会学会2012年年会上,专家介绍了在河北农村等地探索的互助养老模式,在肯定其缓解了农村养老机构不足问题的同时,也指出该模式还需要政府、村民等充分挖掘本地资源,再辅以配套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和扶持。

  □艾福梅

  乡村养老面临困境

  地方探索互助养老

  河南师范大学教授高中建等指出,与城市相比,现在和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程度均会高于城市。当前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受到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家庭结构核心化、土地被征用等的冲击,农村养老在物质供养、精神照料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均面临困境,家庭养老功能有弱化趋势。

  此外,市场的冲击加强了农村中青年人的独立意识,常常出现“娶了媳妇忘了娘”“只顾小家不管老家”“宠幼轻老”的现象,赡养意识的薄弱化现象已非罕见。

  面对这些问题,河北省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所长周伟文介绍,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在2008年起建立了第一家农村互助幸福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养老新模式,走出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当地特色的低成本“精神养老”之路。

  “村级主办”是由村委会利用集体资金、闲置房产或租用农户闲置房产设施,村集体量力而行地承担水、电、暖等日常运转费用。“互助服务”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群众参与”是由村集体组织、动员和鼓励村民、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特别是外出经商“成功人士”回报乡亲,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或服务。“政府支持”是由各级政府从政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成就与困难并存

  与会社会学家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既有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的家庭养老习俗,是社会化养老的模式之一,又是家庭养老的延伸,是符合国情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作为新兴事物,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也面临着保障资金不足、发展项目单一等问题。

  在资金方面,单就河北省发展互助幸福院而言,农村独居老人的数量不断增多,对互助养老设施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以目前互助幸福院的资金筹措方式来看,村集体注资以及依靠社会力量支持的资金筹措方式并不具有绝对稳定性,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缺”的情况,而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启动互助养老专项资金,省级政府财政支持也只能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未来随着互助幸福院规模的逐渐扩大,互助养老需求的不断增加,互助养老产业的出现,还需要多资金渠道给力,注资主体的缺失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没有稳定的资金链支持,互助养老模式路难久远。

  在发展项目方面,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形式都比较单一。有的地方只注重基础建设以及政府资金的投放,忽视了多元化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农村老人的物质层面的需求,忽视了其精神文化生活层面的渴望。这些做法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需要政府有所作为

  与会人士认为,互助养老作为符合目前农村养老现状的一种新型模式,需要政府进一步规范和扶持。

  一是应加强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制建设。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需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和规律。一方面要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相关立法。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监督机制。农村互助养老保障资金的运营与管理是否规范,是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二是建议加强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引导作用。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更多支农、惠农政策及法律法规,充分、合理的利用好农村的工业及商业用地,引导乡镇、村集体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为互助养老的基层资金保障。政府可通过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引导更多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或具有公益慈善意愿的优秀企业家注资。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互助养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资金上予以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并建立福彩公益金投入机制。

  三是建议建立县级互助养老服务中心。以县为单位,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建一个老年互助养老服务中心,组建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立日常活动管理制度,指导农村互助养老的建设,解决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模式,监督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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