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进行突破和创新呢?他认为,当前应加快推动“两权”抵押融资的创新。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抵押的不是承包权而是经营权,在这方面,理论上已经有了创新,将“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格局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农民以“承包权”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稳定的财产收益,经营者以“经营权”来作为抵押融资的标的物,即使经营失败农民仍不丧失“承包权”,不至于成为“失地农民”或“流民”。二是推动农房抵押融资。农民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允许单独处分,包括抵押、担保和转让。而宅基地仍然作为专属于集体的财产,不因房屋权属变更而改变。在不改变宅基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农房财产权归己并可自由处置的情况下,将农房用来抵押贷款。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改造中,农民的宅基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而其房屋的财产权归属于农民自己,应当可以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