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搬迁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充分显化土地级差收益,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对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统一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管理,核定节余指标,并上报备案。
《通知》要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余指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