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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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的新要求 发布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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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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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的新要求 发布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本市检察机关实施更严密制度规则
  □通讯员 施坚轩 记者 王平   

  本报讯 本市检察机关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更严密细化的制度规则,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的新要求。市检察院日前推出《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5年版)》。《细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上海检察工作实际,共分十八部分一百条,明确了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监督制约机制、权利保障和业绩评价、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等问题。1月14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该项新举措。

  据介绍,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该《细则》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心、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也对树立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深远意义。全市检察机关已将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

  《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是由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3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固定,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细则》还明确了检察长的十项职责权限,界定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以权力清单形式明晰了市院、分院、基层院不同办案部门检察官的办案职权。

  基于权责明晰、权责相当的基本原则,《细则》在高检院《意见》规定基础上,对司法责任界定与追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分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案件和审核案件的司法责任,不同办案组织形式中检察官的司法责任,以及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界限,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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