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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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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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这种农业经营方式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从长远看,推动农业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转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

  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探索承包土地折股量化、按股分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提高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求大、强行推进,合理确定适合当地的土地经营规模要靠各地从实践中探索。不仅各地农业经营适宜的规模标准不一而足,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也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适合当地发展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最近几年,一些地区探索开展农地托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要鼓励各地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要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落实好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财政、信贷等扶持政策

  各地要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有力措施真正能实施到位。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政策落实工作。一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还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满足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购机和用机需求。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使其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二是支持引导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面。各地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可以帮助农户通过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有限的耕地上实现现代农业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目前,农业部在一些县市组织开展了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地方总结推广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促进供种供肥、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生产管理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统一化,提高区域规模经营效益。供销合作社长期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有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在为农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

  对于一些在城镇长期定居、稳定就业的居民,在农村改革实验区可以探索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但这必须建立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充分自愿的基础上。同时,必须注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充分尊重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有偿退出的意愿。除了农户的主观意愿外,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进程是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推进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密切相关的,目前来看,因生活方式选择而不愿放弃农业经营的农户将长期存在,总体上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动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这项改革试点必须在农村改革实验区范围内审慎稳妥开展。

  此外,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问题,坚决防止出现“非农化”。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为此,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

  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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