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快推进征信立法和信用法律保障体系建设。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征信的行政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的使用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要制定信用主体包括农户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要制定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规则,包括中介机构的设立、退出、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信息评价成果的应用范围等,保证其业务的合规和信用产品权威性的提高。
二要多措并举提高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效率和质量。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的电子化进程;要充分利用现有手段加强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审核。
三要着力构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司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解决“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问题,坚决打击赖账户,惩戒失信行为;还要积极探索成立民间个人自律组织,实施民间惩戒。如可建立村民信用委员会,对守信者给予担保,对失信者进行曝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