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言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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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0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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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论]
土地股份制改革 各地探索需量力而行
  土地股份制改革在一些地区已探索二十余年,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凸显出侵犯农户股东利益,农户股权残缺、“虚权”问题难解,改革后面临各种风险,不以农户自愿为原则而盲目推进等问题。专家认为,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适宜在工业化、城镇化发达地区稳步推进,各地探索需量力而行。

  □陈瑜

  股份制改革

  权利侵犯现象难以消除

  “政经不分”是当前农民对土地股份制组织不信任的一大原因。由于土地股份制组织的产权边界仍然模糊不清,其法人对股东所有者权利的侵犯难以彻底消除,社区行政组织或村委会对股份制组织日常人事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的过度干预现象在集体股占优势的土地股份制组织表现得尤为突出。

  “让村委会经营咱不放心,干部的私心连法律都管不住,他们很可能把地一点点卖掉。这种事在以前搞工业园的时候,他们就干过。”佛山市南海区一位不愿具名的农民表示。

  南海区城乡统筹办常务副主任庄少伟说,长期政经不分的基层体制,一方面使得村委会的权力过大并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催生出农村利益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也逐渐积累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不信任感,甚至对立情绪。

  在股份制组织控制决策权的实现上,尽管不少公司或合作社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但从调查情况看,很多股东代表大会基本流于形式,董事会则是由社区政府控制。有时普通股东即使能够参加股东代表大会,也只是听取负责人的报告或宣布事宜,对股份制组织重大事项他们只能被动接受,不能行使其所有者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股权虚化致使农民

  无法充分行使土地产权

  完整的产权应当能使所有者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否则就是虚权。而现实中,基于我国《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不得买卖、抵押等,而《物权法》则赋予农民享有土地的物权,形成矛盾。国家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但各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仍处于探索时期,不可碰触法律,土地股份制改革也不例外。

  因此,几乎所有的土地股份制组织内部,普通农户股东不能充分行使其产权,其拥有的股权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退股或抵押。其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与收益不相对等,股东对股份制组织的控制权与其剩余索取权相分离,从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造成其发展动力不足。

  江苏省委农工办副主任诸纪录认为,目前农民土地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权利不平等,比如国有土地可以抵押贷款,但农民集体土地却不能。

  无法行使充分产权的另一大问题是股权“能进不让退”。南海区区委农村工作部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土地在入股之时是将土地估价后以资本形式入股的,现在农民要退股,也只能以货币补偿形式退还给农民,而不能再以土地形式退还,因为大多数土地已经过相应改造,各家各户土地的界限也分不清,一些毗邻城镇的农村土地现在已经是工业区或商业区,更不可能以土地形式退还。

  面临道德、经营、市场三重风险

  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大多数基层土地股份制组织由少数大股东或村干部直接控制,有的也聘用专门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参与管理。由于组织委托人对经营者或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需要成本,村级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乏,难以约束经营者或代理人,易助长他们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最终损害广大股东利益。

  在经营过程中,土地股份制组织也面临与其他股份制企业同样的经营风险问题。如当经营者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经营者可能会逆向选择,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目标。当股份制组织因经营不善和决策失误而产生严重亏损甚至破产时,农户股东就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同时,土地股份制组织以入股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但却增强了其资产专用性程度,加大了股份制组织和农户进入市场交易的交易费用,令其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潘庄村村支书、合作社社长周启亮介绍说,2004年夏季,由于水灾,潘庄土地股份合作社种植的200亩西兰花全部受淹,颗粒无收,本利全无。村民们心里慌了,都在担心600元/亩的“保底金”能否拿到手。周启亮带领其余6名董事为稳住村民的心,提前3个月(本应在年末),到银行取出12万现金,拿到村委会放在一张长条桌子上宣布:“谁要拿钱谁就拿,但年底的分红可就没了”。在此之前,由于合作社扩展规模太快,而资金积累的速度和数量远远落后于扩展土地的速度和数量。虽然合作社建立了每年预留30%风险保证金的制度,但入股的村民希望眼前分红能够更多一些,而不是“把钱留住”,因此这制度一直没有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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