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家庭农场”模式已成为一条农业和农村改革的新途径。为有利于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本报对《家庭农场创建与发展》进行连载。(本书由浙江省农业教育培训中心编著,书中涉及地方政策等内容,仅供参考)
(3)办理登记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费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全面免费登记;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检验。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国家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部门和产品认证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不收费。检测机构的检测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4)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虽属列举的农产品,但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规定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其他农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定计算抵扣。
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税收优惠,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