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新主体·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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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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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
  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持续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深化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业增效有着深远意义,有利于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美国和以色列

  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情况

  美国:多元化的支持模式

  美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主要由联邦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机构——美国公共农业科研机构来承担。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美国政府对公共农业科研机构的投入以每年8%的增幅不断增加。美国公共农业科研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农业部下设4个农业研究地区中心、州农业试验站以及相关农科类学院。国会立法规定,每年联邦政府必须投入资金用于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方面,加大涉农企业投入到农业科研的力度,并鼓励许多农业研究项目直接面向农村市场,有利于农业科研创新成果直接运用到生产中去。

  在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中,为了让商业银行能积极地加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制定了一项优惠政策,即商业银行农业贷款量占该银行贷款总量的比重超过25%,便可拥有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政府实施的有关优惠政策,调动了商业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使得大部分商业银行愿意为农业企业、农业研发机构等研发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尤其给能够创造利润的农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融通资金,这不仅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还提高了各主体对农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以色列:以政策性金融为主的支持模式

  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以色列主要采用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方式为主,其他融资渠道并存的模式。一直以来,以色列政府都在不断地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资助,每年政府给农业研究部门提供的资金支持占该国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在3%左右。以色列农业科研资金有3方面来源:一是由农业部发放的农业研发费用,二是农场主上交的研究费用,三是教育部和科技部的农业研究经费。从以色列农业部发放的农业科技研发费用来看,科研费的50%拨付给农业研发组织使用,科研费另外的50%则与其他农业科技研发基金整合后统一管理,后者整合的基金即竞争性基金。从以色列对农业研究基金的投入结构中可发现,除发放给国家农业研究组织的基金外,农业研究的其他经费采取基金分类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使农业科研基金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使用。

  美国和以色列

  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经验

  政府的大力扶持 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以色列,政策性金融在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过程中都起到关键作用。美国的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拨款。二是政府或私人企业投资。随着农业科研的投入时间越长、科研成果越多,由最初的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渐转化为以企业投资为主的形式。而美国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创新进程,而是从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供需、法律规范的角度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每年以色列政府发放过亿资金给农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农业科研开发经费,推进风险投资和推广融资也起到了一定的农业科技创新支持作用,即以色列主要采取政府投资方式,其他支持方式并存的金融支持政策。

  较为发达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 根据美国和以色列的金融支持情况可知,虽然两国发展情况各异,但是在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方面,都具备较健全的金融体系。美国的多元化支持方式,以色列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即使体系的构成不一样,但都是按照其自身发展情况来制定的,并且都支持着各国的农业科技创新。

  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农业科技的创新,大力培育和推进资本市场,加速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努力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加快引进和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适当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金融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在农业金融方面,美国和以色列都制定了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有《技术创新法》《联邦农业贷款法案》。以色列颁布《水法》,该法强调要把节约用水作为本国的基本国策来实行,并把它当作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础法规来遵守,此外,还通过《鼓励投资法案》,该法案对一些农业项目按一定的比例补贴,吸引社会各组织和个人的投资。因此,在法律保障和监督的前提下,各国能更有效地发挥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美国和以色列

  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启示

  健全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性金融,政府应该要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首先,应该提高农户、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创新主体对创新实践的积极性。其次,政府也可出台相应的优惠财税政策来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有效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扩大保险品种,建立涉农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二是改善商业性金融,中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大税收和利率优惠政策的力度,提高商业金融机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的积极性。三是引导合作型金融,目前,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融资渠道不畅、法律地位缺失、发展方向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中国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用,加强相关法律执行力度,确保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发挥风险投资的重要作用 中国农业投资收益率偏低,农业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活跃程度不高,证券市场对于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设有较高的门槛,况且中国缺乏风险投资主体,退出市场渠道不畅。因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制度,放宽对个人风险投资的要求,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扩大融资渠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为中国仅有的一个政策性银行,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贷款上,存在贷款手续多、准入门槛高等问题。又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具有研发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一些商业性银行对农业创新项目的投资意愿不强,导致中国对农业发展和创新的筹资手段过于单一。因此,农业科学新技术的发明和创造迫切地需要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来确保最终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中国应当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融资经验,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民间资本与金融机构一并参与的融资方式。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能保证金融有效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中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降低了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参与农业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则要依靠政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支持研究人员与农业企业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此外,还要制定相关法律鼓励民间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

  黎红梅  汪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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