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新主体·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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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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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比较及启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巩固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实力,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作用进行比较,韩国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韩国农协的概况

  韩国政府于1957年颁发了第一部《农业协同组合法》,于1958年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农协组织---国家农业协同联盟。几次大的调整后,目前韩国农协已形成了上至中央会、下至基层农协的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结构合理,集生产、加工、流通、金融服务、技术培训与推广为一体的被称为“国民生命库”的组织。从农协内部构成来看,韩国基层农协设立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大会是农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期间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监事会则主要起监督理事会的作用。从农协外部构成来看,韩国农协不但在农村中有基层农协,而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农协中央会。农协中央会和基层农协虽然是农协两个层级的组织,但它们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农协中央会是由全国基层农协自愿加入而成立,在全国范围内主持农产品的开发、销售,并向基层农协提供指导;基层农协则直接面向会员农户,对其会员进行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技术培训的全面服务。从机构内部里来看,每一个农户就是一个利益主体,彼此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上一层级的农协中央会只负责农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对于农协内部事务从不插手。这种既“分”又“统”的管理模式很符合农业生产特性。

  韩国农协有以下几种职能:

  引导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 韩国农协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主要抓产地流通和消费地区流通两个环节。不仅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中发挥着直接引导作用, 而且还参与对农产品的加工制作,目的在于控制农产品的深加工所取得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另外,韩国农协中央会还拥有规模较大的肥料、农药、农机企业,并在政府指导下,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农协会员,满足农协会员的需求。

  金融与信贷支持 韩国农协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把农业银行并入到农业协会中,归并后的农协组织对农民的资金支持,上有中央会的银行业务、下有农协会员间的金融互助业务。此外,韩国农协还承担着信贷证券和保险业务,这种金融业务既保证农业资金的正确流向,又直接为农民提供了融资服务。

  农业教育和培训服务 韩国农协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还承担着农业教育的职能。目前韩国的农协中央会有八个培训中心(又叫研修院)和农协大学。研修院主要向农民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农协大学主要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员,农协会员参加培训基本上是免费的。

  政府和农民的沟通中介 一方面,韩国农协是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渠道,协助政府把农业发展计划、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农村;另一方面,作为农民的代言人,韩国农协中央会在国家层面上,向韩国政府和国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基层农协则直接向地方政府反映农户的利益需求。

  韩国农协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突出农民合作组织的民营化性质

  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过多地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甚至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这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既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我国不少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不够,对于组建和参加合作组织缺乏热情,即使在我国一些地方有这样的组织,但多半是由大户控制着,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为新型农合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农合组织的民营化性质,从而使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中来。

  完善合作社的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当务之急是首先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遍及广大农村的惠及广大农民的合作社组织,即使在一些地方由大户主宰的合作社,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也应当充分吸纳广大农户的加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农合组织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的性质。同时,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组织机构,保证社员对内部财务与签订合同的知情权、参与权,以更好地体现社员的主人翁地位。合作社所获得的效益要突出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分红,落实利润返还与二次分配机制,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受益者。

  积极拓展职能范围

  我国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农合组织直接联系农户的优势,在科教兴农、科技培训、科学种田等方面要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有条件的合作社要立足于本地的优势资源,形成一条相对专业的产业链,尽可能地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在发展比较成熟的合作社组织当中,还可以探索互助性的金融服务,以弥补中小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农合组织应在政府帮助下主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素养。

  政府不断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首先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同时又要为其保驾护航。第一,在政策方面,政府要从财政、税收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解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机械、种苗、肥料等生产资料时提高专项财政补贴幅度,保证专款专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的生产、加工、销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税收,在所得税方面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经济合作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第二,在信贷支持方面,政府要积极创造宽松的环境,以贷款低息、贴息等方式加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倾斜力度,降低其融资贷款的门槛。第三,在服务监管方面,政府要不断完善合作社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手续,为合作社提供相关信息,同时政府应为合作社提供外部审计等服务,保证合作社内部财务的公开透明。

  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出现了土壤被侵蚀、土地沙漠化严重,水质污染等诸多问题,其中不合理的生产与开发是不可忽视的。这就要求农合组织一定要树立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农合组织向社员宣传科学知识,传授先进的农业科学生产技术,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坚守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走出一条“既要农民增收,又要青山绿水”的农业发展新路子。

  任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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