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社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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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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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
  城市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平台。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不断加强,探索出一系列有效治理经验和举措。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也存在机制体制不顺、治理实践与法律制度脱节等问题,亟须进一步提升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社区治理法律体系。我国关于城市社区治理已相继颁布实施宪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还颁布了大量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推进社区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区治理的迫切需要。应加快修改有关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重点修订社区治安维护条例、社区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比较滞后的内容。应提升社区治理的立法层次,抓紧制定社区治理专门性法律。 

  创新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我国社区治理实行民主自治,但现阶段行政化主导趋势明显,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演变成准行政组织,街道办事处承担着相当于一级政权的职能。因此,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治理中,可试行推广社区党委、政府、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五个主体协同合作的“五位一体”的社区治理体制。基层党委是社区治理的领导者,对社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方向起决定性作用,但不直接干预社区自治事务;政府是社区治理的指导者,除法律规定的社区公共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公共事务;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自治范围内事务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是社区成立或签约的非营利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社区业主选举组成,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自治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 

  明确社区自治权利内涵。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如何在制度上保证社区实行自治等问题缺乏具体条文规定,一些社区居委会在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常不知如何依法依规处置。为此,应根据政社分开、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可在法律上明确居委会的自治、协管和监督职责,确保居委会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畅通;通过法律条文确认居委会可以从政府财政、社区募集等渠道获得社区治理的资金,并保障资金运用合理规范;培育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中介组织,依法规范其运行管理,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周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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