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城乡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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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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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1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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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3月起施行
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来化解医患纠纷
  文/记者 贺梦娇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等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群众所关注的焦点。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4年3月1日起,《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现实情况,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以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结构的正常秩序。市司法局巡视员、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记者了解到,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基于目前的社会现实和需要,司法、卫生计生等有关国家部委在2010年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解决医患纠纷要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要求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与此同时,此次出台的《办法》内容强调了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包括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明确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明确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的情形等,还规定专家应当就医疗机构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人民调解员也须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以保证人民调解的公正性、专业性,比如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选定调解员时遵循回避原则,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李和平表示,自2006年起,上海就开始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在一些区县进行初步试点。现已初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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