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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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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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转型会为乡村振兴提供资源和机会

  【核心提示】 新社会转型是一种总体性社会经济文化价值乃至生态等形态的新变迁。有了这样的视角,我们就可以对现有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做出新的解读和审视,提出一些新的看法,从而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确定新的政策提供相应的学术支持。

  □王春光

  乡村振兴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的背后原因可能很多,其中国家的倡导是重要因素。国家的倡导是否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呢?究竟是不是反映现实发展之必然呢?目前研究者对此似乎没有异议,更多的是去阐释和讨论如何实施乡村振兴,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去分析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提出的现实基础。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提出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和行动。提出这样的要求和行动需要具备许多必要条件(包括社会经济条件,还需要认知和经验积累等条件),也就是说,乡村振兴不可能在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被提出来,即使当时提出来,也不具备实施条件;当然,乡村振兴也有可能延后几年才被提出来,这样实施起来或许更难。换言之,当下提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是水到渠成的事。中国现代化进程发展到现在,城乡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到了非下大力气去解决的地步了。

  在乡村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的背景下,国家为什么还要提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呢?我们还是要把分析的视野拉回到乡村面临的问题上。2017年国家重新界定了社会主要矛盾,认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社会主要矛盾体现在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乃至不同阶层之间,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城乡之间、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总体上看,乡村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镇的发展。从2013年开始的精准扶贫,明显降低了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水平,尤其是贫困乡村和贫困县乃至贫困人口多的省市,在产业、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都取得明显的发展和改进,我国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但是,精准扶贫和脱贫只是解决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在持续减贫的稳定性以及减贫效果的巩固上还要持续加力,也就是说,脱贫后贫困人口如何发展和致富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

  就乡村振兴而言,新社会转型会提供许多意想不到的资源和机会。原先在乡村振兴战略中遇到的问题,现在和将来有可能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有可能是有利条件;原先有可能被视为不利条件的,则有可能转变为有利条件、资源和机会。在进入新社会转型阶段,一个关键的变化是社会身份边界的模糊和融合:农民不再是专职于农业劳动,而是转变为多角色的职业者,他们既是农业生产者又是农业产品加工者甚至销售者,成为“6次产业”从业者;这样的从业者不仅仅来自农民、村民,而且还有可能来自市民、原来的非农民和村民人群,也就是说,原来的城市居民和非农从业者也会从事“6次产业”。村民不限于定居在村庄里的常住人口,还有可能是来自城市、城镇的人口,后者有可能是在城市与乡村之间两头居住和生活,而那些从村庄出去的人也会在城乡两头居住,城乡之间不再有分隔、分立的屏障。乡村的新型社会主体不限于我们现在所言的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和新型经营组织,还要加上新型村民、“6次产业”从业者、城乡两栖者,等等。那么,对乡村“空心化”、农村增收问题、城乡差别问题就会有一种新的认识,于是相应的政策也要做出调整、改革和创新。

  审视国家出台的许多乡村振兴政策,我们会发现,这些政策都有促进城乡融合、一二三产业融合、传统与现代融合、“三治”(德治、法治和自治)融合的新社会转型趋向:首先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民生事业的城乡一体化等。其次,农村土地政策做了有限的调整,比如三权分置改革、农村建设用地预留政策、农村闲置或废弃宅基地开发政策等。再次,出台乡村振兴综合服务政策,尤其要构筑以县域为中心、以乡镇为基地的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体系。最后,乡村数字化建设也要纳入国家发展议程。但是,这些政策的原则性比较强,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比较弱,其背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层面担心政策放开,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农村土地开发会超出掌控范围,从而影响农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二是地方政府获得最大收益的动机依然强烈,一方面不愿把建设用地指标放到农村,另一方面又想把控住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不愿放弃这部分的收益。三是现有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力度不够,让各方都不能获得在乡村创业创新以及居住生活的权益保护。比如,村民不愿意放弃农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担心流转后就会失去这些权利;城市居民到农村租房,或者租赁废弃或闲置的宅基地用来新建住房,担心权益随时被有关部门收走,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政策创新还不能顺应新社会转型之趋势和要求。

  中国与日本有不少相似的条件,日本在乡村振兴政策上的创新和改革也许对中国下一步的乡村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日本的乡村振兴(或者乡村再生)实施较早,也较为成功。日本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乡村振兴的不同阶段聚焦不同的问题,而背后最关键的是人的问题,不论是发展农业还是发展其他产业,日本碰到的最大困境是农村留不住人、农村缺少劳动力等。不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其他农村产业,失去了劳动力和人,再怎么努力都无法让村庄发展起来。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通过全国土地综合开发方案,出台有关农村农业的各种法律,首先解决从事农业的生产者与从事其他产业的人在收入上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因为城乡收入差距大,留不住农村青壮年从事农业生产。日本的政策不外乎将城市工业向乡村转移、打通城乡链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等。日本政府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农村有一定数量的人并使农民过上与市民一样的生活。在具体政策上,日本政府的一些做法对中国乡村振兴也具有借鉴意义:比如,日本为了增加山区土地的产出和收入,缩小其与平原地区的土地产出和收入的差距,专门建立了山地农田收入支付制度;为了促进土地流转,专门设立了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多机能支出制度;还为确保农业经营获得稳定收入,设立了相应的支付收入政策;建立了批发市场制度;出台年轻人乡村移居项目,如“乡村建设实习项目”等。日本政府制定乡村振兴政策的出发点就是缩小城乡差距、创造就业和发展机会、提高乡村生活品质等,政策面向的对象不限于原来的村民,而是所有国民,特别是鼓励城市青年去农村从业、定居,成为乡村新民。因此,中国政府也应该将乡村政策创新对象不只限于现有的乡村人口,而应面向全国国民,进一步打通城乡、区域、阶层、身份、产业之间的边界或者界限,加快新社会转型,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振兴的活力。这样,乡村振兴势必迎来飞跃发展的前景,国家也同样会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此文摘编自《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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