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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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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及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权证进行变更。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只能在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间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签订互换协,同时进行权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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