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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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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
放宽畜禽养殖业保险审批权限
  《农业保险条例》指出,推进农业保险是有效化解禽畜养殖业风险的重要选择,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稳定畜牧业的重要措施。

  有关专家认为,政府在培育经办机构和养殖户保险意识的同时,应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品种,扩大对禽畜养殖业政策性的投入。

  “根据我们的调查,禽畜养殖业对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高度敏感,保险潜在需求异常旺盛。”郑久坤指出,应尽快扩大育肥猪保险覆盖范围,改变财政支农方式,更多地支持普惠式的保险公司。各级财政应将政策性参保禽畜品种的保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办政策性畜禽品种保险。

  目前,畜禽养殖品种的投资按年度进行投保、结算保费,易造成投保的风险。为此,专家建议,有必要改进政策性保险产品设计,对于单体价值大,政策性参保畜种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当提高标的物保险金额,提高赔付标准,增强保险吸引力,减轻农户风险。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保监会适度放宽畜禽养殖业保险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推动建立全国性或者地区性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立,针对养殖户关注的养殖收益风险,鼓励推动设立价格指数保险,稳定养殖户收益预期。

  “畜牧业产品由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与粮油作物相比,其保险成本更易传导到终端产品价格中,加上地方政府对推动政策性保险的积极性较为高涨,保险业的竞争也让保险公司关注畜禽养殖业存在的保险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型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开发符合规范的畜禽产品商业险种和特色险种。”专家指出。

  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农业经营机制创新,今后有必要鼓励发展养殖户自助合作的保险服务新业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创办互助式保险机构,回避保险道德风险,提高保险覆盖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险运行效率。

  刘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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