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家庭农场以本市当地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且从事农业规模经营一年以上。从事种植型、水产型、畜禽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要达到相应经营规模。申请家庭农场的应到当地乡(镇)农经站进行申请,县(区)委农工部进行资格认定,最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各(县)区农经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项目申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