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新主体·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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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3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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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近日,淮安市委农工部制定了《淮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类型及标准、申报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家庭农场以本市当地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且从事农业规模经营一年以上。从事种植型、水产型、畜禽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要达到相应经营规模。申请家庭农场的应到当地乡(镇)农经站进行申请,县(区)委农工部进行资格认定,最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各(县)区农经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项目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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