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农合办主任黄倜慎介绍,此举是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发展。《意见》的出台,不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赋予了“合作社”法人地位,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联社,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联社可以在名称中冠用“湖北”或“湖北省”行政区划名。同时,《意见》还从合作社联社的设立依据、设立原则、设立条件、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相关要求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规范。
湖北省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天惠联社理事长韩波认为《意见》的出台“放开了口子”,是好事。他认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太多太杂,良莠不齐,普遍规模小、技术少、抗风险能力弱。而联合社通过资源集成规模经营,减少农资及农产品流通环节,从而降低合作社的生产成本和风险,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价值,让单打独斗的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实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