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三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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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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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法律障碍
  农民不断提升的大额信贷需求,促使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及时推出相应信贷品种。而在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辽阳市农信社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地”,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承包经营土地和宅基地在农民所拥有的财产份额里占有绝对大的比重,将这两项财产权利排除在抵押物范围之外,使农民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农户信贷中缺乏有效抵押资产。

  更重要的是,单纯的设施农业抵押贷款,处于地上物与土地相分离的尴尬境地,这是设施农业抵押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辽阳市灯塔农信社信贷部长夏春凤说,农信社曾做过地上设施单独抵押的尝试,但一旦借款人违约,将面临地上抵押设施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同时处置的风险,如何追偿将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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