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合作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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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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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载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编著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从创办到发展壮大,必须在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好组织管理,让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组织管理中,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民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才能实现兴办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

  本书抓住了关系合作社发展的重点人物,体现了依法指导的鲜明特色,系统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工作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的需要,确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经理、会计等管理和工作人员。例如,设兼职或专职人员管理账目;根据开展技术服务、运销、加工等业务的需要,可聘请有关工作人员。

  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是理事会(理事长)的业务辅助执行机构,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负责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作社,对内享有管理合作社事务的权力。合作社也可以不聘任经理。是否聘任经理,应当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需要而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也可以兼任经理。

  合作社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可以是成员,也可以不是成员。管理和工作人员不论是否是成员,都不能超越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不能从事有害于合作社和侵害成员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的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及有关公务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兼(担)任某些职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这既是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政社不分”的重要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或分立有多种原因。可能是出于提高合作社规模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合作社规模适度的原因,可能是出于专业分工的原因,也可能是出于产业链的一体化的原因。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为了实现合作社更好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成员。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合作社的合并或分立,都必须遵循自愿和互利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合并起来,这是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竞争力,促进合作社发育壮大的一个有效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必须以合并各方的合作社及其成员有合并起来的内在需求为条件和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合作社把其他合作社吸收过来的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作社重新组建成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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