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沪03强清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海桦工贸公司(下称海桦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联系方式: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75号中金国际广场C座19楼,金恒名,021-346182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海桦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