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三农实用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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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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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与“新主体”的关系

  [封面人物观点]

  作者简介

  姜长云

  国家发改委

  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核心提示]

  当前就总体而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作为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属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相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践的发展还会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亟待冷静观察、科学把握。

  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牢固坚持服务思维

  市场经济是企业家本位的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托管服务商是主力军,企业家是中流砥柱。许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源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或投资农业的工商资本,也有的托管服务商是由农资经销商或农资生产商转化而来。顺应这种转型,实现从产品思维向服务思维的转变,对于实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企业乃至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家庭农场需要生产出又好又多的农产品,农药经销商需要卖出又好又多的农药。但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在给农户提供植保服务时,农户最应关心的不是服务商使用什么农药、什么时候使用农药,应该更关心服务商提供植保服务的质量如何,是否真正管用,能否真正让农户节本增效并提质降险。

  坚持服务思维,要求牢固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为服务不同于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又不能储藏,供求双方的互动和信任至关重要,因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生产商必须时刻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做好适应用户需求和创新供给引导用户需求的文章。借此,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来提升客户价值和顾客满意度,换来客户粘性和消费忠诚度,进而赢得市场。鉴于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取决于服务本身的技术质量,还取决于服务的功能质量和服务体验;要鼓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率先垂范实施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服务标准,鼓励托管服务商通过优化组合服务、发展服务规模化定制、提高服务便捷度、营造值得信赖的服务影响、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发展高忠诚度客户等营销组合,来改善服务功能和消费体验。

  重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特殊作用

  在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过程中,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甚至农业企业,也可能转型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应商。如有些家庭农场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利用自身剩余服务能力,为周边小农户提供育秧服务和农机服务、植保服务等。有些地方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甚至农民合作社与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合作,发挥各自优势联合起来,集成供给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如在2019年由农业农村部选编的20个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案例中,就有几个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通过不同方式联合而成。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作为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可能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需求方。相对于小而散的小农户,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往往成本和交易成本比较低,风险也比较小,容易实现经营效益。多数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本土根植性强,其行为容易产生对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示范带动效应。因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往往更加青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农业企业,包括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类型,多数农业经营规模大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更愿意优先满足这些农业企业的服务需求。

  在政府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还应特别重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以下两方面的特殊作用。一是示范带动农户联合起来,形成对托管服务商凭借垄断力量和市场强势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的制衡效应。相对于家庭农场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小农户由于自身规模小、实力弱,在农业生产服务市场上,往往处于对价格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实质性话语权。相对而言,家庭农场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有利于提升小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二是为探索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政策,提供更为可行的路径,有利于降低创新服务消费补贴政策的成本。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探索将补助资金由补贴服务组织转变为补贴服务消费者,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可望激励和督促服务主体更好地坚持用户导向,推进贴近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需求的服务创新。但面向小农户发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消费券,容易面临交易成本高的困扰。借助本土化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载体作用和链接小农户能力,有利于降低服务消费券政策的运行成本。顺带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补贴服务消费者,不是给作为农业生产服务消费者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发钱,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培育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

  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发展中,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正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初期或幼稚阶段,许多地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空白阶段,或者只是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发展的初创阶段,不同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正在“群雄竞起”,虽然相互之间在实力上也有较大差别,但在多数地方尚未形成具有实力优势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行业“霸主”或公信力强的行业“领袖”。因此,即便有,或在政府组织动员下成立了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往往也属松散型组织,发挥实质性作用还需假以时日。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服务业从幼稚阶段进入成长或成熟阶段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对推进服务业自治、自律、自强、自卫等方面可以发挥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推进行业维权、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优化行业监管和治理,深化行业交流、合作和培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创新能力建设和转型升级,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借鉴国内外经验,为此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有公心和创新精神的龙头企业领办或支持兴办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发展中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推进职能转变,实现政府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由直接干预向宏观引导和间接调控转型。注意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推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

  近年来,在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中,平台型企业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多数平台型企业属于双边或多边平台,能够链接和匹配供需,较好地聚合需求资源、市场资源、生产资源、碎片资源甚至服务质量信号提升效率优势和社会福利。它们往往比较看重用户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可以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部分小农户,为其提供增值服务;也可以通过其系统化、专业化、集成化的服务为托管服务商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能,帮助其增强对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的能力,解决单个托管服务商自身“干不了、干不好、干得不经济合理”的问题。如推动其提升品牌影响力、更好地对接高端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发挥人才培养培训和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这些平台型企业在取得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涉农基础设施,发挥着涉农公共服务重要供给者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平台型企业由于服务成本、交易成本和服务能级等原因,带动农户“下地干活”的成本和交易成本很高,难以将服务重点放在面向小农户上,他们更多地适宜作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的服务商,通过其服务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赋能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和发展能级。否则,这些平台型企业的运行有可能“看起来很美,赚起钱很难”“看起来高大上,做起来不接地气”,难以持续。部分平台型企业直接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声势很大很猛,但往往很虚很空,甚至在亏损泥潭越陷越深。要注意引导这些平台型企业培育联通互动、网络协同、开放创新的平台思维,强化包容共享、合作共赢、生态优先的发展意识,增强对特色资源、优质要素、细分市场的整合集成能力,通过为他人做嫁衣——提供增值服务来换取自身发展空间,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中更好地通过“点亮自己一盏灯”,达到“照亮托管服务商一大片”的效果。(摘编自《中国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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