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于奉城镇塘外村燎钦公路—奉燎公路南侧200米处从事废塑料加工、塑料粒子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8年9月即投入正式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奉环保听告字[2019]第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到奉贤区环境保护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放弃听证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