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私设暗管将清洗废水直排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奉环保听告字[2019]第1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到奉贤区环境保护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放弃听证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