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展农村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综合规划城市和农村,统筹发展城市和农村。1961年至1968年,日本首次进行全国综合开发规划,提出利用大规模建立新居点的方式,拓展城市工业来带动地方经济,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在落后地区划定农业区域,通过城市工业的发展来实现城乡互助。第二是要振兴农村的工商业。农村工业的发展对于农民收入的提高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中国之前也在大力倡导发展乡镇企业,经过多年的演变,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农村工商业的组成部分,在吸收农村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1959年日本在“农村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对策”的报告中就提出,发展农村工业化道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第三是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日本积极开展农村建设事业,加强基础设施完善工作,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日本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分为土地改良、改善生产条件、农村环境保护等几个部分。第四是建立农村和城市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日本在1961年就开始实施面向全体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的全面医疗保险制度,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农村和城市一体化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体系。中国现在也在农村地区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与城市的保障体系还是有差别,而且补贴水平并不高。其实关注农民收入增长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农民的医疗、教育和养老问题,这样才能使得农民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第五是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受到土地自然条件的限制,日本农业只能够开展小范围的规模经营,并且积极采用农业中小型机械来替代劳动力。日本早在50年代就提出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战略,而且政府对于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户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以此来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和劳动力的生差率水平。第六是支持农协开展农村建设。日本的农协是在1947年建立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确立了农协的法律地位,农协的功能是综合性质的,比如向农民提供生产指导,组织产品流通,提供信用服务,开展互助互济等。日本的农协在政府农业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农协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经常与政府部门就农业政策和农村发展情况进行沟通,以保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真正符合农民切身利益的。农协实际上表现出一种准农业行政机构的性质,日本政府也将农协作为农业政策的制定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利用农协的力量和影响力来进行政策宣传,贯彻和实施农业发展战略。
●日本政府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十分显著
一是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法律法规的建设。从60年代制定《农业基本法》以后,配套的农业法律相继出台,毫无疑问,这些法律为农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对农业发展进行引导。日本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来引导地方政府,为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农村道路、水利建设、土地整治等方面都被纳入政府的财政支持范围之中。日本政府每年都会编写农业财政支出预算白皮书,对于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持制定详尽的预算清单,使得我们能够充分了解政府工作的重点和力度。三是对于特别落后地区实行财政倾斜政策,不仅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与资金支持,还制定了区域开发计划。四是鼓励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鼓励农村地区能够结合自己情况发展特色产业,以差异化带动农民提高生产力以及增加农民收入。
●日本的农业发展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是城乡收入差距缩小了,日本农民的收入水平比普通的工薪阶层还要高,这与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关系,日本政府对于农民收入也实行补贴政策。其次是日本的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事业得到巨大发展。第三日本的劳动生产率也得到极大提高。1960年到1979年期间,农村劳动力的净产值从10万提高至100多万,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4%。当然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日本政府长期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补贴政策,使得农村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较差,这在韩国和欧盟也都存在,很多特色产业一旦缺少政府补贴就出现发展停滞甚至是亏损的情况,这也是高度保护带来的问题。中国在制定农业政策时也要考虑这个问题,我们是不是有能力走日本的高补贴之路,高补贴能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的稳定机制能不能得到保障。日本政府目前也面临着沉重的社会保障负担,由于农民的自我保障资金有限,因此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要有政府承担。此外,日本农业发展过程中对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也都增长了3倍左右,这无疑会对农村的环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中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