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一案,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缴至指定银行代收机构。三、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