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见要求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
意见提出,光伏发电扶贫首先要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在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内以县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并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然后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对村级光伏电站,贷款部分可由到省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统筹安排。集中式电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
04·10 2016年国家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增至6万人
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工作,明确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的贫困地区学生将由2015年的5万人增至6万人。
《通知》指出,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2016年安排招生规模6万人,较2015年增加1万人。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农村学生,安排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各地省属重点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由各地确定,要求实施区域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少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农村学生,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
04·09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
近日,农业银行出台《中国农业银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着力构建以“三权抵押”为基础的“农地金融”信贷服务体系。
据悉,农业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一,目前已在四川、河南以及北京市大兴区、浙江省德清县等地开展试点,累计发放贷款近两亿元。
据介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押品,具有贷款主体广、押品价值高、业务前景广阔等优势。“三农”与城市客户、自然人与法人客户均可采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押品。随着“同地同权”原则明确和直接入市机制的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价差逐渐缩小,部分大城市周边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同地段、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价格基本相当。目前,“三农”客户普遍面临“担保难、担保贵”问题,在政策体系、配套措施逐步完善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农业银行开办该项业务,有助于唤醒农村“沉睡资产”,推进“三农”信贷担保结构优化,也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
04·08 今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确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日前联合发布《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预案》指出,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