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新主体·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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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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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作社以互助互利,为农场主提供服务并使其社员获利为宗旨,以产前和产后的供销领域为合作重点,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活动。

  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同点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出现在十九世纪农业实现商品化、市场化的时期,农业危机使得农场主无力独自对抗中间商和大公司的控制和搜刮,自愿组织起来集体推销产品。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市场经济和农业商品化的产物,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联合。虽然美国的农场主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他们都采取独立的经营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他们的生产规模、能力都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大规模生产、一体化发展等相矛盾,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都采取了联合的方式,都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另外,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来看两国也大致相同,都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统一采购,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向社员提供必要的信贷,向社员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提供相关信息等。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发展状况。1810年美国第一个合作社——康涅狄州牛奶合作社成立以后,农业合作社迅速发展。1890年全国大约有1000多个合作社,1920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4000个。1929年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农业合作社开始减少,1955年降到1万个以下,1970年为7790个,到1981年就只有6211个,但社员数在1955年之前是增加的,1931年约300万左右,到了1955年已经达到773万,之后开始减少,1997年社员减少到了324万,2005年美国的合作社仅2896个,社员257.1万人,尽管如此,社员数也远远超过了美国农民数量。可见美国农民几乎全部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甚至参加了多个合作社。据统计,1981年每个农民大约参加了2.6个供销合作社。而且,合作社交易量一直都是上升趋势,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大,带动能力强。   

  领办主体。美国于1922年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明确了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确保了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并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合作社严格地遵循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是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真正实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是真正的主体。

  组织结构。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其中供销社有最重要的地位,据美国农业部研究报告的估计,每6个美国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供销合作社。1981年,全美国共有供销合作社6211个,1933年美国建立了信贷合作社,1982年累计向各种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665.3亿美元,服务合作社主要包括农村电力合作社及农村电话合作社,奶牛改良协会等,1981年,美国有农村电力合作社925个。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的新型农业合作社,因为实际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这限制了很多农民成为会员的资格。这种合作社首先出现在北达科他州,截至1999年,该州已经建立这种新合作社超过50个。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报告,2001年全美3229个合作社中,1606个主要从事销售,1234个提供生产物资供应,389个提供各种服务,另外大约有1000个农村电力合作社。

  发展趋势。美国农业合作社正朝着集中化、大型化、组织体系网络化、经营一体化综合化、国际化和服务合作社小型化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美国将分散的农业合作社横向和纵向地合并与集中,实现了业务的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许多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合作社。随着规模的扩大,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很多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的涵盖了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的、一体化的合作社。另外还发展了合作社网络,1997年全国合作社联盟的报告称,美国47000个合作社组成的网络,直接服务于1亿人,接近美国人口的40%。目前美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社发展成为了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有的巨型农场主合作社已被列入500家美国最大的工业公司名单,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给我们的启示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坚持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多元化的特征,但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多地给合作社提供指导,而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另外,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对合作社的认同,增加农民对合作社的相关知识及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确保他们的主体地位。

  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加强信贷服务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也加大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在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均出台了优惠政策。但是总的来看,支持的内容比较狭窄,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困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政策支持有待加强。而且金融支持严重不足,是我国所有农村经济主体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应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互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信用程度等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  

  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美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大、实力强大,服务功能遍布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小、散、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于流通和市场销售等的服务才刚刚开始起步,规模不大,一般都只局限于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跨村、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社还不多见。因此,应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魏威  穆久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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