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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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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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发展亟须固本强基
  在陕赣豫渝沪鲁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对推动农业组织化社会化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但爆发式增长背后所隐含的小、弱、假、散情况仍未改观,合作社发展面临先天不足、发育乏力等问题。专家和基层干部建议,合作社发展亟须“量质并举”固本强基。

  “幼稚病”普遍存在

  少数合作社“有名无实”

  近年来,各地合作社发展普遍进入高速增长期。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上海市合作社以每年近千家的速度突飞猛进,到2012年底,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超过6000家。同期陕西合作社登记数量达1.89万家,覆盖到60%以上的行政村和15.8%的农户。

  但与此同时,合作社所面临的“量高质低、实力偏弱、组织松散”困境也日益显现,一些合作社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壳合作社”。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曾现权说,合作社门槛还很低,5个人拿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办理,不需要验资,没人去查经营管理情况,也不需要年检,很多地方合作社都是“一哄而上,上而不动”。

  在赣陕渝等地,合作不全面、运作不规范、市场竞争力弱、带动作用不明显,成为各地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幼稚病”。陕西省渭南市农经局局长刘红武说,渭南多数合作社仍以信息技术服务和卖农产品为主,只是对产品简单包装或向市场提供初级原材料,达到产供加销全方位合作的只能占到10%左右,“一小部分合作社有名无实。”

  多数合作社发育乏力

  进入发展平台期

  相较于流转困难,基础设施滞后、人才匮乏使许多合作社成立时就面临“先天不足”的尴尬。存储、晾晒、冷藏等加工、销售环节配套设施不完善,让合作社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由于人才匮乏,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技术、管理、营销难题日益显现。近年来,尽管各地通过“阳光工程”等加强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训,但由于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脱节,农民参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农民最迫切需要知道的如何降低成本、如何提高合作社管理规范性、如何有效与市场对接,却是培训的“空白”。

  融资不畅、管理失范、缺乏有效监督,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也让许多合作社的“后天发育”缺乏营养,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金融支农政策,但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并不愿将资金贷给合作社。

  据了解,当前合作社运营中普遍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多数合作社仍不能与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缺乏完善的二次分配机制,违背了合作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设计初衷;二是企业办合作社现象普遍存在,涉农公司经理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名为合作社实为股份制或个人企业,社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三是产权不明,管理失范,多数合作社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没有建立账目、没有财务决算,成员的注资额、交易量、公基金份额都无法核算,能人“一言堂”情况突出;四是个别合作社成立只是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有名无实。

  根据相关规定,合作社可享受部分增值税、营业税等减免政策,但基层在税收压力下,这些政策遭遇“软执行”,令合作社发展雪上加霜。曾现权说,现在有些合作社给超市供货,超市要求开发票,合作社只能花钱到税务部门买发票,所谓的税收减免就变成了“空头支票”。

  扶持合作社

  应进入“量质并举”阶段

  部分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合作社社员表示,合作社依然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组织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当前不宜片面追求合作社数量增长,应进入“量质并举”阶段,建立淘汰机制固本强基,并避免国家相关扶持措施被地方“软落实”。

  合作社扶持思路应从“扶大”向“扶强”转变,建立含有业务辅导员、技术指导员和扶持项目的省市县三级包联责任制,培育一批合作全面、联结紧密、运作规范、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合作社,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合作社建设和培训指导等专项内容,应建立补贴制度与合作社带动作用之间的联动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贺东航建议,应当实施项目支持,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大户、合作社以项目申报制的方式予以补贴,并引入事中评估机制,例如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进行事中评价,防止骗取资金的情况。同时,建立合作社的退出机制,淘汰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

  杨凌示范区农林局副局长李冠明表示,应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培训指导工作,并强化营销、管理方面的培训,借鉴“大学生村官”模式,鼓励大学生到合作社任职;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发展规模。

  陕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陈文说,应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力度,优化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环境;鼓励合作社拓展合作领域,通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解决成员短期生产性资金缺乏的问题,通过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带动农民更多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再联合增强其自身实力。

  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专家建议,应明确合作社作为新型主体的地位,对其生产型贷款实施基准利率,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进行贴息,并运用税收政策杠杆,减轻专门从事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的税负。同时,鼓励和支持建立民间农贷担保公司,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建设步伐。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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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发展亟须固本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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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载·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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