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服务更加“给力”
近年来,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1年11月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4950家,成员15.9万户,出资总额为217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成员户均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增加20%以上。但是,合作社发展实力弱、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竞争力较差等问题还将长期存在,需要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合作社建设、发展水平和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扶持的力度。《条例》凸显了对合作社的引导、扶持、服务这一重点,专辟一个章节(第三章《扶持与服务》),从第二十七条到四十二条,分别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财政专项扶持、金融支持、保险服务、用地用水用电、科技人才支持、免费办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制定了16条具体的扶持措施: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开展宣传培训、培育规范、财务监督等指导、服务工作内容。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权益力度加强
首先,加强对合作社权益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将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加强对合作社成员权益的保护力度。《条例》从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政府财政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从而既维护了合作社成员的权利,更保障了成员的经济利益。
突出“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首先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为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其次,界定了农业及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是强化了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的监督。《条例》从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两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制度,有利于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成员参与合作事业和内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强化了相关部门对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条例》规定,“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明确表示,合作社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体现“四个创新”
一是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市场主体资格。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现代社会中,单个合作社的力量仍然过小,竞争力偏低,合作社之间的进一步联合是必然趋势,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根本上解决了江西省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力不强、成立联合社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增强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推进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
二是突破了农民成员的户籍限制和入社的地域限制。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为了适应江西省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结合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农民身份的认定日趋复杂的实际情况,又不与关于合作社成员比例的法律规定直接冲突,《条例》对农民成员的界定进行了适当拓宽,规定“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保留承包地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和农垦单位的职工,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加入异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经营业务范围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农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近年来,江西省各地涌现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功典型,如上高县隆信渔业合作社,积极通过开展信用合作,解决农民成员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短缺问题。《条例》对符合江西省实际的这一成功经验予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此外,《条例》对江西省现阶段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 陈勋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