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眷
进入21世纪,村委会“行政化”、“科层化”越来越明显,原因在于政府越来越多地向乡村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中与村民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因此,也就越来越倚重村委会、村党组织去解决问题。于是,政府从多方面强化对村干部、村委会、村党组织的行政吸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的自治功能,反过来使得村民也强化了对村干部与政府官员身份一致化的认同。
具体地说,村庄自治行政化通过这样的机制得以实现:
第一,法律机制。国家在法律上虽然强调村庄自治,但是依然规定要履行国家赋予它们的一些行政功能,比如办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里就包含着本来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里的协助没有具体的界定,含糊性为行政化留有很大的空间。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实上,在村庄撤并问题上,几乎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这一项,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政府不履行此项规定要负什么样的法律和政治责任。过去10多年,全国兴起了撤村并村高潮,每天都有27个村庄被撤并和改造,基本上都是由县市作出的决定,而根本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村委会的自治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随时都会受到压缩。
第二,产权机制。村委会并不是村集体产权的法人代表,村集体产权在法律上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但是,全体村民要履行集体产权,必须要组织起来,目前大多数村没有这样的组织,因此村委会自然而然地就成了集体产权的代表,即使有的村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还是由村委会和党组织干部主持。而事实上,村干部也不能有效处置集体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政府来决定和支配,比如土地是否流转、土地能否进入市场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民集体实际上没有权力处置;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是由政府说了算的,村委会和党组织不能代表村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相反还要帮助政府做村民的工作。
第三,选举机制。虽然法律规定,村委会和居委会是由村民和居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担当监督、审批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有相当多的操作空间。在这样的实践过程中,村委会越来越“行政化”,跟村民的关系变得疏远了,当然也有村委会想代表村民利益说话,但往往会被政府疏远、边缘化,最终得不到政府的任何支持和好处,结果也被村民说成无所作为而被取代。
第四,经费机制。在推进村委会“行政化”的过程中,政府提供经费也是一个重要的机制。随着政府加大对乡村的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政府把越来越多的钱投入到村庄发展,由此越来越有能力将村委会“行政化”:在法律上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干部不应有报酬,但是他们整天被政府要求去做这事或那事,因此,政府不得不给他们支付一些报酬。一般来说,一个村有3~5名村干部能享受政府给的报偿,还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现在这个报偿似乎成了村干部的工资收入。反过来,拿政府的报偿,显然要为政府做事,而政府也以此要求他们这么做,并在报酬规定上,要把村干部表现好坏与报酬支付挂钩,更强化了他们为政府做事的意识和责任,如果年终考核不合格,报偿会被减少甚至取消。与此同时,很多地方实施了“村财乡管或镇管”的做法,村干部如果不配合乡镇政府,就有可能难以使用村经费,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村庄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责任机制。在绝大多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管理责任状,规定村干部要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否则,会受到利益的惩罚。这是政府把村干部当作下属进行管理的突出表现。
与此同时,村庄的公共空间在不断扩大,它体现在这样几方面:各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复兴,比如家族组织、邻里组织、互助组织、民间文化组织等,它们变得越来越活跃,对于丰富村民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交通条件改善以及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村庄越来越开放,在活动范围上拓展了村庄的地理边界,同时带动了跨村社会交往,超越了村庄自治空间。最后,新型的产业合作组织开始出现,当然这类组织也是国家所鼓励的,在政策上获得国家支持,表面上它们是经济合作组织,实际上是嵌入到乡村社会,比如不少合作组织是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熟人的联系,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提升村民在公共空间的参与能力和表达能力。
公共空间的扩大,与村庄自治产生联动效应。从理论上看,公共空间才是村庄自治的基础,村庄自治本应是村庄公共空间的本质或体现,但是,由于村庄自治更多地让位于政府行政需求,使得村委会“行政化”,对村庄公共空间带来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一些公共空间为了分享“行政化”的一些好处,被后者所“虹吸”、同化,比如家族、邻里组织的力量为争夺村委会权力而参与村庄竞选,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当今农村选举已经沦为家族争斗或者黑社会争斗;另一方面,村干部利用权力,渗入公共空间,寻找自己的利益和势力范围,比如许多经济合作组织是由村干部牵头组建的,村干部家族变得非常强势,等等。由此,乡村社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向社会治理提出严峻的挑战。
(摘编自《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