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公告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海霹门业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奉贤区四团镇沿港路6号 邮编:201412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37幢1117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 电话:1356497876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5WU7C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3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52-12)、废油漆桶和废有机溶剂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的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贰零壹捌年壹拾壹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8030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调查
   第A03版:言论
   第A04版:动态
   第A05版:关注
   第A06版:信息
   第A07版:浦东
   第A08版:新农村
   第B01版:三农实用周刊
   第B02版:热线
   第B03版:新主体
   第B04版:新主体·各地
   第B05版:新主体·解读
   第B06版:新主体·借鉴
   第B07版:种植
   第B08版: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方城乡报公告B08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0-23 2 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