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形成功能互补、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通过批零结合、银保、银担、银租合作、投贷联动等形式,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意见》明确了各类银行业机构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具体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要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加大县域信贷资源配置力度,重点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涉农大客户。农村信用社要在继续做好农户服务基础上,把符合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的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支持重点。村镇银行要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强化对农村社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构建适应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服务机制,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创新产品和服务。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部门、专业支行或事业部,实现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标准化、批量化营销服务。要推进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流程再造,将其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基础,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要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授信额度。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差别化的融资方案,依法开展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收购为目的的并购贷款业务,积极开发农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农户的多种供应链融资产品,鼓励开展农用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
《意见》特别提出,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大力发展先进农业生产和经营设备租赁、传统农用机械设备升级改造、大型农机具租赁等支持农用机械设备推广的涉农租赁业务。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提高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保险保障水平。要加强与面向“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探索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方式提高农户资信水平,强化涉农贷款风险保障。要积极探索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联动融资模式,着力提高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