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法律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法国政府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相关法律界定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引导和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1884年颁布了《职业组合法》,其所谓的“职业组合”就是政府为了应对经济不景气而设计的针对工商业者和农民的互助机构。按照《职业组合法》,农民组成很多“农业职业组合”,实际上就是法国农业合作社的雏形,借助“农业职业组合”,当时农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能领域是谷物销售与仓储、葡萄种植、酿酒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民联合在一起以互助的方式进行融通资金、办理农业保险、共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共同销售农产品等。
1920年颁布了《互助信用和农业信用合作社法》,规定信用合作社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农业职业组合的附属机构,同时允许其购买机械设备、肥料、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并在农民中进行分配。
1947年颁布了《合作社总章程》。
1960年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允许成立土地调整公司收购小农由于无法耕种而被迫放弃的土地并将收购来的土地转售给大型农场,还对实行大面积标准化生产的大农场给予优惠政策,优先提供低息政府贷款、补贴和税收减免,促进了当时一些组织性相对较弱的肉类加工、水果、蔬菜等行业合作社的建立。
1962年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规定给予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以优惠贷款和一定数量的无偿补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外在条件的改变,法国政府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颁布新的法律。
1967年颁布《合作社调整法》并修改农业合作社章程,提出将农业合作社与农村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
1972年颁布的法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组织进行商业往来,有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互助合作运动的维持和深化。
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全面支持
在补贴支持方面,法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大量援助与补贴投入。
农业合作社在创办之初可从政府获得援助与补贴,进行生产投资也可从政府获得援助与补贴。例如,共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会根据其社员数量给予2.4万~4万法郎的启动经费,并根据共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购买机械设备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当于机械设备购买费用15%~25%的无偿援助;对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给予财政补助等援助;农产品营销合作社创办后3年内,给予财政补贴并优先提供资助;农业合作社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时可以得到10%~20%的财政补贴。在税收支持方面,法国政府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农业合作社如果只与社员发生业务往来且遵循合作社组织原则,可以享受免税;农产品供应与采购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销售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相当于其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牲畜选育与人工授精合作社及全国牲畜与人工授精合作社联盟免缴注册税;谷物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登记税和印花税;农业合作社减半征收不动产税和产品税。
在信贷支持方面,法国政府通过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优惠贷款。早在19世纪初期,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建立了农村信贷机构,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1894年成立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政府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优惠贷款主要由其负责发放,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进行补贴。例如,共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和山区及经济条件差的农业合作社可获得年利率为3.45%、最长期限可达12年的优惠贷款;平原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可获得年利率为4.7%、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的优惠贷款;农业合作社在为扩大生产规模而购买土地时,可获得年利率为3%的长期贷款。
在其他方面,法国政府还非常重视对农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如科学研究、教育与培训、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在科学研究方面,鼓励并支持农业科研机构与院校和农业合作社开展合作,以更好地为农业和食品行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在教育与培训方面,在大力发展农业高等教育的同时,还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发展,以在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同时,提高农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咨询服务方面,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咨询职能,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关于法国政府以及欧盟在农业及相关领域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国内外市场动态等方面的全方位咨询服务。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积极促进本国农业合作社组织和相关地区性、世界性组织与机构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法国农业合作社组织在欧盟以及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严格监管
法国各级农业部门都设有负责农业合作社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农业合作社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执行情况,并且与政府其他部门一起检查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
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审批;农业合作社从全国农业信贷银行贷款时,也要接受财政监察员和财政管理官员的监督;如果农业合作社的营业范围等有所变动,或者准备与其他组织合并、收购股份等,必须向农业部门备案并得到批准;每个农业合作社的年度会议纪要、账目等都要报农业部门备案,以便农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评价其运行状况,相关法律还规定由法国财政部下属的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农业合作社与非社员进行的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农业合作社的理事不胜任,或者有违犯法律规定的行为,甚至是出现漠视合作社集体利益的情况,可由农业部长、大区行政长官或省督组织召开特别大会进行处理;根据法国农业合作最高理事会(HCCA)的规定,如果农业合作社组织股东大会决定的措施无效,农业部长可宣布解散理事会,并任命临时管委会;新理事会任命后1年期限内,若该合作社仍未恢复正常运转,农业部长可以吊销该合作社的执照。孙致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