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4年03月0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选载·经营管理
  本书抓住了关系合作社发展的重点人物,体现了依法指导的鲜明特色,系统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成员管理(选载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涵盖市场调研、经营决策、市场营销、品牌建设、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对于合作社了解、认识和把握市场,引领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创建合作社品牌,推动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终止成员资格管理

  成为合作社成员后,在五种情况下,即主动要求退社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合作社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1)退社和继承。对要求退社的成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社手续,一般成员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成员退社的,须提前6个月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退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资格终止的成员需分摊资格终止前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退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根据与合作社的约定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由继承人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情形办理退社手续。

  (2)除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示范章程的规定,合作社有权对三种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一是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是给本社名誉或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是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合作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两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经营层的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由本组织所专门聘任的经理、副经理和聘用的财务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他们的选聘、录用和监督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吸收到优秀人才,而且关系到能否人尽其才,能否留住人才,关系到合作社能否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抓好,确保组织的依法、高效运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综合新闻
   第A03版:沪郊经济
   第A04版:专题报道
   第A05版:党建之窗
   第A06版:科教文卫
   第A07版:浦东天地
   第A08版:城镇建设
   第B01版:三农实用周刊
   第B02版:上海三农服务热线
   第B03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B04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
   第B05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读
   第B06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鉴
   第B07版:农技推广
   第B08版:畜牧兽医
“土地保姆”缓解农村土地撂荒现象
“三权分离”警惕耕地“非农化”
选载·经营管理
东方城乡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读B05选载·经营管理 2014-03-06 2 2014年03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