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7年03月1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
本书对于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经营具有重要参考的价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更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具备一般合作社自治性、自愿性、服务性、公益性等共同特征的基础上,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其特征如下所述。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但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人有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运行过程中始终体现民主精神。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自我服务为目的,通过合作互助完成单个农户不能做、做不好的事情,对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等。 (未完待续)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头条
   第A04版:观点
   第A05版:动态
   第A06版:农事
   第A07版:关注
   第A08版:新农村
   第B01版:三农实用周刊
   第B02版:热线
   第B03版:新主体
   第B04版:新主体·各地
   第B05版:新主体·解读
   第B06版:新主体·借鉴
   第B07版:农技
   第B08版:畜牧
东乳山打造社员自的“银:己行”深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为实体经济输血
农业部部署强农惠农资金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
东方城乡报新主体·解读B05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 2017-03-16 2 2017年03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