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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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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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概念(二)
  该书阐述了家庭农场的定义、现状和发展,家庭农场的认定、申报和管理,以及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经营管理、项目建设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

  2.生产的专业性 

  家庭农场区别于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小而全的传统家庭承包小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生产性农业,采取一业为主或一业为主种养结合型的农业生产模式,以生产商品化农产品为目的,采用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区别于兼业化的普通农民,家庭从业成员专职从事农场生产经营,且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其劳动收入主要来自农场经营收入。 

  3.规模的适度性 

  家庭农场既然称之为“农场”,就是以一定规模的经营对象为前提,坚持规模的适度性,实现两方面的匹配:即经营规模要与家庭劳动力数量(包括质量)相匹配,使家庭劳动力既能充分发挥生产潜力、又能避免劳动对象的低效利用;与能取得相对较为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从业家庭成员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能接近、达到或超过城市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 

  4.经营的高效性 

  家庭农场具有一定资本投入,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良好,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能彰显家庭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和提升的绩效,农业生产效率较高。具体体现在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能生产出又好、又多、又安全的农产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经济的法人性 

  家庭农场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区别于未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或农村家庭承包户,经登记后的家庭农场有场所、有营业执照、有税务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注册品牌或有可使用的品牌,是具备法人性质的市场经济组织,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诚信度。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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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概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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