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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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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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具有强大生命力
  根据我国人多地少、适度规模效益、大市场、大流通等具体国情,特别是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主。其中重要的、深刻的内涵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最好的途径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土地股份合作股权,通过每年分得红利收入以确保农户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当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三类情况

  近期,江苏省政府参事室组织开展的一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调研表明,当前江苏农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三类情况。

  昆山市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重要载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截至2013年底,昆山市组建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114家,入股农户54555户、入股率为92.96%,适度规模经营面积17.68万亩、规模经营率为95%。2013年,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全年实现总收入1.64亿元,按股分红1.3亿元,亩均分红751元。昆山的主要做法:一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凡农户委托集体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规定经营规模,并由本市农民或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市、镇(区)两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400元(其中市补助60%,区镇补助40%)。二是鼓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合作社股权。三是鼓励本地农户(合作组织)经营。土地流转后,承包经营者原则上以本市农村劳动力为主,也可以发包给外商投资的种养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但必须是自己直接经营管理,且本地劳动力用工达60%以上。

  江阴市以农业企业为重要载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至2013年底,江阴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36.7万亩,规模经营比例达到83%。江阴市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主要由企业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类型组成,企业产业基地10.5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7.5万亩,家庭农场2.8万亩,专业大户15.9万亩。江阴市主要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农村“三集中”(三置换),做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主要通过三种模式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一是利用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工业企业办农业,把农户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置换,由园区、企业自营或对社会招标方式承包使用农地;二是先由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种植的土地以支付一定数额流转费的形式集中起来,然后再统一向外招标承包,发展规模高效农业;三是由农户之间通过自我协商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出让经营权的农户按土地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大丰市以专业大户为重要载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截至2013年底,大丰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90万亩,占承包面积72%;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13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79%,其中土地集中型55万亩、土地合作经营型12万亩、统一服务型71万亩。对凡在规划区内流转的农户每年财政扶持资金达800万元,同时对组织引导土地流转的村集体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奖励,仅2013年奖补资金就达352万元,其中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农场每户奖补10万元。种养大户经营型是大丰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最早、最主要的一种形式。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演变及其发展

  这次调研的三个市各有特点,三地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因地制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昆山市的做法接近于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农民成立股份合作社,自己管理、自己经营,这一做法代表了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江阴市的做法,实际上通过企业经营引进资金、理念、信息,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大丰市的做法是江苏省大部分地区现阶段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途径,有待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笔者1969年作为下乡插队知青开始接触农业、农村工作,工作至今,已有45个年头。几十年来经历了土地制度变革的5个阶段,大体的轨迹为: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经营,那时候一年到头都在田头,即使这样还是解决不了温饱。第二阶段,到了20世纪70-80年代,国家改革开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制度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1978年江苏粮食产量300多亿斤,到1984年粮食产量达到600多亿斤。第三阶段,到了20世纪80-90年代,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开始转移,江苏苏南地区农民就地转移发展乡镇工业,苏中、苏北的农民异地转移,能工巧匠和建筑队伍开始走南闯北,农村劳动力减少,出现了专业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土地开始提出流转。第四阶段,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农业和农村进入一个关键发展时期,江苏提出了“三资”开发农业,即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开发农业,这三种资本的进入,不仅带来了大量的资本,更重要的是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江苏农业注入新的活力,农业蓬勃发展。第五阶段,在新世纪前十年发展的基础上,像昆山以及全省很多地方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的模式,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逐步出现在江苏农村大地上。

  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设的几点建议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应该视为中国现代农业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从人民公社的体制,到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到土地流转,再到适度规模经营,谁是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呢?根据我国人多地少、适度规模效益、大市场、大流通等具体国情,特别是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主。昆山三十多年土地制度的演变,充分验证了这一论断,而且从实践上也走到了这一步。小农经济的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提供的模式,都是以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

  企业的投入、工商资本的介入,可能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中间过程。江苏地区走的这一步,是在新世纪前后提出的,当时一方面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20多年发展,农业农村需要一个新的发展;另外加入世贸组织农业、农村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调研提出了“三资”开发农业。“三资”开发农业,不仅带来了大量投入,同时引进了新的理念,促进了农业、农村的蓬勃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得到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农民不仅是农村土地的主人,也逐步成为驾驭农业市场经济的主人。

  目前面广量大的农户和专业大户,应努力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路径。我们在大丰市调研时与当地主管农业、农村的干部商讨,从农户、专业大户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工商企业介入,还是探索直接由农民、专业大户或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亦或兼而有之呢?总觉得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还是要明确侧重点、着力点和主次关系,以便有利于政策措施的丰富和完善。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现实话题,还需要作出深刻的新的解答。

  刘立仁(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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