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面规范上海城管执法的《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审议。新《草案》对今后沪上城管的执法调查、证据收集、取证配合、执法回避、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实行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须实行统一招录制度。
执法权不得随意变更
新《草案》中明确: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市容环卫、绿化、市政工程、水务、环境保护、工商、建设、房屋管理、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本市城管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决定或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登记保管收缴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负有对遗留现场物品的登记保管义务,并要及时发布认领公告通知当事人认领。此次《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负有对遗留现场物品的登记保管义务,并要及时发布认领公告通知当事人认领;若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城管执法部门方可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此外,对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2日内认领;当事人不认领,城管可以在保留证据后处理。
统一招录公开考试
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统一培训并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有关人士介绍,此次立法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为主线,特别对城管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和执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今后城管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而执法中通过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新《草案》还要求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城管执法人员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志,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此外,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草案》中亦作出了严格规定。今后,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