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易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团墩路奉柘公路南1公里处从事石料破碎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20环听告〔202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回执寄至奉贤区生态环境局。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放弃听证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协调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