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易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团墩路奉柘公路南1公里处从事石料破碎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将陈述申辩意见寄至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20环罚告〔202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华苑路19号北楼207室
邮编:201408 联系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21-6088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