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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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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易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G048N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人民路201号6幢

  法定代表人:鲁金年

  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团墩路奉柘公路南1公里处从事石料破碎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的改革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办理机构:奉贤区行政复议局,地址:奉贤区华苑路19号南楼,电话:57184575)。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沪0120环责改〔202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制协调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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