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更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六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常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办贷方式。
一、贷款条件
1.合作社向信用社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作社社员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2)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5)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6)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四、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十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