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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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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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人):覃凤表

  经营地址:奉奉贤区金汇镇梁典村826号   邮编:201414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钱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覃凤表   电话:13651917825

  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608022846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3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酸洗、碱洗、浸油工艺,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纳管处理,废水经由私设的PVC暗管从酸洗车间地面直排入北侧灌溉渠。

  2.2017年11月23日,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采取水样进行监测,并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检测报告(项目编号:2017-水-4-007),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北排污渠总铜的浓度为1.32mg/L、总锌浓度为19.6 mg/L;厂北渗液总铜的浓度为1.12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总铜1.0 mg/L、总锌4.0 mg/L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等。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2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按照合并处罚限制加重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贰零壹捌年伍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801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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