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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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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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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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部署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我国家畜家禽饲养数量多,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要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所有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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