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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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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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民主控制
  民主控制是国际合作社运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合作社的最基本特征即民主性,最早出现在国际合作社联盟1937年修订的合作社原则中,此后,就作为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而延续至今。 

  民主控制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基层合作社,即由成员直接组成的合作社,主要体现为成员对合作社重大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即一人一票。合作社理事长或山理事会聘任的总经理(CEO)负责对决策的执行。二是对于非基层社,即二级以上联合社,主要采取“比例原则”,可以按照各个基层社(或下级联合社,下同)的成员数、资本金、交易额等作为权重分配决策权,至于究竟采用什么指标作为权数,则由各个基层社或者成员共同决定。 

  这一原则同样体现在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该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即为“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这里的“民主管理”,和民主控制的含义是一致的。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当时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广大成员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而不是委托代理少数人进行管理,才使用了“民主管理”一词。而且,在立法时,并没有考虑到联合社问题。 

  对于成员人数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不方便,或者实际上不可能,《合作社法》也给予了充分考虑。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这就解决了人数较多合作社的管理问题,实际上就是“民主控制”了。从国际通用的规则看,合作社的成员代表,在参加有关决策会议时反映的是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并不单纯是自己的意见。因此,代表大会实际上相当于没有到会的成员委托到会成员反映自己的意见,代替自己参与决策。在某种意义上,代表大会和全体成员大会是一致的。遗憾的是,《合作社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操作细节,造成了部分成员数较多的合作社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反映的仅仅是代表的意见,这就把代表和成员割裂开了,没有真正体现民主控制原则。还有的代表不经过成员选举,而是由理事长指定,以便更好地贯彻理事长的工作思路,实际上把合作社办成了股份制企业或合伙企业,这就名不副实了。 

  概括地说,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民办、民管、民受益”,民主控制即“民管”,体现的是合作社属于成员所有即“民办”这一基本理念。合作社的基础是成员,没有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民办”,并不是简单地吸收农民参加就算完事了,而是真正地“办”,即入股,包括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草地等)、设备、技术等。只有真正实现了“民办”,才会有真正的“民管”,民主控制或民主管理才不会流于形式。 

  孔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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