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H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合作社是德国下萨克森州莱格瑞镇的农场主合办的基层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政府占有的股份,其余股份归社员所有。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仓储、加工、销售,以及信贷支持等全方位服务。合作社拥有大型农业机械25台,不仅能满足社员农业生产及运输的需要,还能存储周边20公里范围的大麦和100公里范围的马铃薯。合作社年信贷额度约为18500万欧元,社员可以直接向合作社借款,也可根据生产需要向合作社订购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售出产品后再还款,建造房屋、扩大农场面积等也可向合作社贷款。
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共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共同促进农产品增值,并在融资方面享受低息贷款。最重要的是通过农业产业内部分工,获得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RCH合作社主要为当地马铃薯、大麦、小麦、油菜等农作物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其他农业协会开展合作,如牛奶合作社等,合作社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合作社的成员。
经营管理 合作社经理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是社员大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同时购买了合作社股份,属于合作社成员。尽管RCH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完全的企业化管理,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特点。
盈余分配 合作社参照股份制公司管理模式,每年的盈余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余按照社员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合作社成员既是股东,又是顾客,通过合作社集中采购生产资料能够享受到价格优惠,合作社还拥有自己的运输设备,减少周转环节而降低了成本。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社利用规模和技术优势能够在谈判中占据主动,避免了商业盘剥。
RCH合作社的管理特点
权利共有与经理人管理相结合 合作社在经营上实行股份制,但股份多少并不与投票权挂钩,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机制,保障了全体成员的参与权与表决权,限制了资本对民主意志的制约作用。社员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同时规定受聘的经理人必须是合作社股东,使经理人利益与合作社利益高度一致,确保经理人的经营决策始终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民主管理与政府支持相结合 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是“民有、民管、民享”,由入股社员拥有并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社员是合作社真正的主人,监事会、理事会、经理的工作都必须处于社员的监督之下,当社员与管理层的决议出现分歧时,社员可以行使否决权。 透明及严格的审计制度德国在《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定审计制度,RCH合作社必须每年接受审计。透明、严格的法定审计制度,既促进了合作社工作的规范化,也是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方式。通过一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社员能够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有更直观的了解,对经理人、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有更充分的认识,从而提高对合作社的信任度。而信任度与合作绩效相辅相成,信任度越高,合作绩效就越明显,客观上能够推动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加入RCH合作社的农场规模平均为1800公顷,如果每个农场都购买拖拉机、收割机,不仅加重了生产成本,而且大型机械的低利用率,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农场也无力添置马铃薯分拣及仓储设备,只有将农场联合起来,才能更经济、有效地使用农业机械,降低设备的闲置率,并购买先进的大型农用设施。经过联合,RCH合作社下属农场的机械作业及经营规模平均达到3600公顷,规模大的甚至超过5000公顷。土地规模化使得机械化生产方式得到普遍运用,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收入。
消除歧视性信用贷款 支持完善而健全的合作银行体系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其中贷款支持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RCH合作社的信贷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向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以及对外的商业金融活动。合作社成员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均一视同仁,废除了只贷不存的歧视性规定,也杜绝了商业银行只发放大额贷款,而对小额贷款置之不理的行为。而且合作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业及相关加工业生产者,也消除了对贷款者身份和经济能力的歧视。通过这一系列消除歧视的方法,使合作社贷款扶持范围扩大,惠及更多成员。
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德国合作社之所以能够保持稳定发展,通过研究发现有以下四点值得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借鉴。
建立的自愿和管理的民主原则 合作社在创建时完全尊重个人自愿。合作社创办初期就将合作的发展方向、经营内容、管理方式等向社员公布,社员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机制,限制了资本对民主意识的制约,管理者必须入股,保证管理者和社员利益一致。社员完全根据自己的条件(土地、资本、专业技术等)自愿入社,自愿退社。
兼具企业和服务功能 合作社既是企业,也是服务单位,这是RCH合作社的一大特点。合作社通过承办社员个人从事的项目,如产品加工、种苗供应、技术培训、信贷、咨询、大型农机具租用等活动获得盈利,保证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转,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代表社员进行产品销售谈判等活动,依规模和技术优势占据主持,保障了社员利益。经营和服务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严格透明的审计制度 德国在《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定审计制度。合作社在成立初期和运营过程中随时接受当地审计协会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审计结果向社员公布,促成了合作社合法合规经营。
既享有自主发展,又有政府支持 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是“民有、民管、民享”,社员是合作社的真正主人。但政府在税收和资金方面均对合作社予以支持,如合作社免征营业税、机动车辆税、合作社利润再投资免征所得税等。景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