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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