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顺应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农业现代化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内部驱动力,工业化、城镇化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外部拉动力。内在驱力与外部拉力相互作用并相互渗透,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农村土地流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仍将从三个不同方向加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文字整理/王平
把好严防“圈地”与“非农”两道关口
农村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来说,不是方向性的目标选择,而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过程性的路径选择。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目的性的结果。它的制度基础,家庭承包制不变;它的方向目标,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初衷不变。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最重要的制度基石。这个基石决不能动摇。不管搞多少种模式,搞多么灵活的形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都不能变。因此,必须注意克服“圈地”倾向,以防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在调研中我感觉到,有的公司到农村去流转土地,不是为了搞农业,而是打着农业开发的幌子,变相地直接或间接地“圈地”。这一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防止土地流转的“非农”误区,毫不动摇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流转后的土地,一定还要“姓农”,努力做到土地流转但不“流失”。简而言之,“圈地”造成的土地兼并,“非农”引发的耕地流失,挑战的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警觉,坚决把好严防“圈地”和“非农”两道关口。
土地承包手续齐全才能流转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个别地方土地承包证还没有发到农民手里,有的村还没有真正把地块承包到农户。如果这项基础工作不扎实的话,土地就没法实现依法规范流转,流转过程就会出现许多空子。比如说,把本来应该承包到农户的土地给流转了,这种做法实质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我看过有的村土地承包证,“四至”也没有,方位也没有,地点也不具体。像这样权属含糊不清的土地,流转起来最终也是个麻烦。一些迹象提醒我们,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扎实搞好土地二轮承包扫尾工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和地块,依法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为土地流转打牢基础。
土地流转还有一条底线绝不能突破,那就是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我曾在一个乡镇看到企业搞的土地规模经营,有2000多亩荒山和300多亩耕地,我问这些土地是怎么流转的。企业负责人提了一塑料袋土地承包证给我看,他说都从农民手里“流转”回来的。这种“买断式”流转是法律不允许的,不但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地方领导还要承担责任,所以要及时果断地制止类似不规范的流转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引导和推动土地流转的力度较大,但是要真正把这件事情做好,必须依法办事、按经济规律办事并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归大堆”、“拉郎配”生拉硬拽的土地规模经营,农民肯定会不满意,农村生产力发展会受影响,农村生产关系会发生紊乱。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最主要是努力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相协调、相配套。有些地方的农民如果当前还没有土地流转的需求和愿望,那就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耐心等待。一是等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二是等农民群众的觉悟。在等的过程中,我们当然要主动积极地做好相关工作,这样的土地流转才能顺理成章。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把农民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在土地流转方面,多数农民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而一些大户或公司往往拥有主动权和强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责任一方面是引导好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特别要注意尊重农民的意愿,落实好农民的三个权利:一是主体的权利。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其他相关方都是客体。土地是否流转,决定权在主体,不在客体;二是选择的权利。农民选择什么样的流转形式,是公司加农户,还是组建合作社,或者是转包给大户,还是土地入股经营,最终的选择权在农民;三是谈判的权利。流转的期限、价格都要通过谈判来确定。农民的谈判权利,应该通过政府的制度规章来得到保障。土地流转不能搞一锤子买卖,要把农民主体权利、选择权利和谈判权利始终保留在农民手中。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要积极培育规模经营的“五大主体”,即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庄园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
农村土地流转的直接结果是土地规模经营,这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真正实现规模经营,二是要尽可能做到集中连片。去年秋收的时候,我到一个县调研,种粮大户告诉我,他现在有3000多亩流转过来的土地种玉米,看起来是规模经营了,但东一块西一块没办法连起来,所以农机化作业也很难展开。可见,土地流转还要注意集中连片。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就是要把现代农业的各种要素集成起来,优化配置并释放出去。
政府要顺势而为对土地流转给予扶持
我不赞成“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说法,主张稳妥有序务实地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这里之所以用“稳妥有序务实”替换“大力推进”,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本来就不是一件能够“大力推进”的事情,只能循序渐进脚踏实地往前走。地方各级政府对待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引导适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尽管如此,我们在政策上和工作上并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应该是创新性的、务实性的,顺势而为地对土地流转给予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扶持。尤其要深入研究制定一些新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增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除了种植业外,畜牧养殖业的发展,也可以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结合起来。
目前,很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占土地承包的面积已经超过10%,有的地方甚至超过了20%,且有持续较快的增长。鉴于农村土地流转加快的趋势,地方各级政府既要顺其势而有作为,又要不盲动,使农村生产关系的适应性调整平稳顺利地迈过土地流转这道坎。在县乡两级要相应建立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机构,把这件事情管起来。要整合乡镇这个层次的管理服务职能,而不是简单地建立一个功能单一的土地流转机构。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站原本就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职能,只不过是现在我们要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这样一个现实的需求来强化其职能,同时把相关的职能做些调整组合。
乡镇应该有一个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起码能够做好五件事:一是落实农业补贴政策,二是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服务,三是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四是对林权和水权流转等进行管理服务,五是乡村农廉建设监督。这五件事既有区别更有联系,放在一个平台上去做好处很多。重要的是理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村有土地流转台账,乡镇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县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将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作为启下承上的枢纽,尽快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依法规范自愿的轨道,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开辟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