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产权界定原则
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资产形成时,投资主体明确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二是资产形成历史久远,难以理清原始投资主体的,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向集体经济倾斜原则;三是资产形成主要靠信贷资金逐步发展壮大的,并且原始投资主体长期不明确的,坚持有利发展、便于管理、依法平等协商的原则。
明确产权界定内容
一是经营性资产。根据“政企分开”原则,镇级公司和企业一般归镇级集体所有,主要有享受减免税和其他优惠等形成的资产、集体经济回购的政府参与投资形成部分资产及政府投资额较大的资产(集体经济暂无力回购的)经营收益。二是非经营性资产。镇级非经营性资产中,集体资金投入到应由政府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产权登记为国有资产,集体资金投入到应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并承担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三是已改制和动迁资产。主要指由政府和集体资金相互交叉投入形成的资产、财产等,因动拆迁、改制等原因造成资产、财产不再存在的,若原投入资金数量差额不大的,不再清算;政府投入资金占比较大的,原则要向集体倾斜;集体投入资金占比较大的,由政府归还给集体。双方投入资金的清理时间,原则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成立财政所清起。
规范镇级债务清理
一是凡贷款资金用于应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的,由政府承担;凡贷款资金用于工业小区建设的,按工业小区不同运作模式分别承担;凡贷款资金用于土地换保障即“镇保”的,由政府承担或按土地用途分别承担,即“谁用地、谁承担”;凡贷款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由集体经济承担。二是认真清理镇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城投公司全部融资贷款,落实债务人主体,尤其是对银行贷款债务人主体仍在集体资产公司或城投公司的,要求政府对其承担的债务须与集体资产公司或城投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并在还贷期内还需承担贷款的足额利息。三是认真清理因镇地域,机构、人员变动而改变的历史旧账,理清旧账的来龙去脉,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坏账和不实资产等,由镇集体资产管委会审核后核销,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做好账务调整工作。
明确工作机构职能
一是成立区、镇两级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指导小组。区指导小组由农业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集资办)主任任副组长,区农委(集资办)、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区农经站负责具体业务的指导。镇界定小组主要由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资产公司和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镇集体资产界定工作。二是对有争议的集体资产,镇界定小组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和裁定,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员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进行调解和裁定;涉及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门派员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进行调解和裁定。
健全完善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镇管委会由镇集体资产办公室、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财政所和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等人员组成,管委会主任由镇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是镇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其职责是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协调和指导,以及对投融资、改转制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镇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属于常设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其职责是对镇、村集体资产搞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二是组建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镇集体资产日常运行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对所有者负责,切实抓好集体资产运行管理,实现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业务,受镇政府领导;也可在资产经营公司内增设村级集体资产管理部,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指导和服务。
市农经站供稿